迎新優惠之條款及細則

  1. 迎新優惠只適用於由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推廣期」)成功申請星旅銀聯鑽石卡(「安信信用卡」)之客戶。客戶如於現在或過往6 個月內曾持有任何由安信發行之信用卡,將不獲贈任何迎新優惠。每位合資格之客戶只可獲享迎新優惠一次。
  2. 簽賬要求之合資格交易金額包括所有已誌賬之本地及 / 或海外零售簽賬金額及 / 或八達通自動增值金額及 / 或網上消費金額,但不包括現金透支、任何金錢 / 電子貨幣轉賬(包括但不只限於個人對個人(P2P)支付服務或流動裝置 / 應用程式 / 電子轉賬平台) / 充值電子錢包(「零售購物」)。
  3. 合資格客戶之迎新優惠HK$300 現金回贈,須於發卡後首90天內憑新卡零售購物3次或以上,方可獲享HK$300 現金回贈,該金額將於已誌賬金額達到指定零售購物要求後4個月內,以現金回贈方式存入合資格客戶之安信信用卡賬戶內。

申請聲明

  1. 本人謹保證所有填報之資料全部正確無訛及為事實之全部,並須明白此等資料為批核此申請之依據。
  2. 本人已詳閱及同意遵守此網頁所刊載之所有條款及細則、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之所有條款及細則及安信信用卡申請之條款及細則。
  3. 本人已閱讀及同意安信之「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有關通知』)及港中旅集團忠誠客戶獎勵計畫條款與細則(包括當中載列之個人資料收集的條款與細則),亦明白所提供的資料及所有由中旅提供的中旅星賞會賬戶資料,會存錄於安信作內部記錄,並按照有關通知處理。
  4. 當本人成功申請星旅銀聯鑽石卡,本人同意成為中旅星賞會會員及同意成為中旅星賞會積分戶口持有人,並需受港中旅集團忠誠客戶獎勵計劃的條款與細則所限制(有關條款與細則可能會隨時更新並不作另行通知)。本人明白中國旅遊集團公司為中旅星賞會之服務提供機構,安信不承擔任何有關中旅星賞會引起的責任。本人明白任何有關中旅星賞會之事宜應直接與中國旅遊集團公司聯絡。
  5. 本人已閱讀及同意所有「個人資料轉移同意聲明」內的所有內容及同意將本人之個人資料經安信提供予中旅,因此本人明白及同意安信不承擔任何因個人資料轉移而中旅使用、保留、收集及處理本人的個人資料的責任。
  6. 本人須授權安信披露此申請之批核情況及資料予安信有關職員或認可之銷售代理以協助本人辦理申請手續。
  7. 本人明白及同意本人就開立或延續安信信用卡戶口所提供的資料可能會被用以更新本人於安信的其他戶口之紀錄。
  8. 本人確認本人已有之信用卡現時沒有因為欠賬而被取消,並確認本人現於其他財務機構之任何貸款或信用卡並沒有逾期繳款超過一個月。本人進一步確認本人現時沒有涉及破產、訴訟或行政程序,或將會、或可能發生此等事項。
  9. (如適用)本人確認會就使用自動增值服務及八達通遵守本申請條款、自動增值協議及發卡條款(包括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時公佈之修訂)。本人知悉及同意於本申請獲批核後,本人之個人資料將連繫至本人持有之八達通。本人如簽署本申請表,即表示已細閱、明白及同意自動增值協議條款第33至40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本人同意為本申請表內的每項自動增值服務之申請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繳付所有有關費用。本人授權安信依照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時給予安信之指示而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付款。本人承諾遵循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償付安信。
  10. 本人確認於身份證副本上之簽署與本人還款銀行賬戶記錄完全相同。

星旅現金回贈計劃條款及細則

  1. 星旅現金回贈計劃適用於有效之星旅銀聯鑽石卡客戶。
  2. 客戶憑指定有效之星旅銀聯鑽石卡零售購物即可獲取星旅現金回贈(「現金回贈」),現金回贈以每單零售購物交易金額計算,詳情如下︰
    指定商戶類別之合資格簽賬 可獲之星旅現金回贈
    於香港中國旅行社每消費港幣250元 基本港幣1元現金回贈(「基本現金回贈」)及額外港幣11.5元現金回贈(「額外現金回贈」),合共港幣12.5元現金回贈
    其他商戶類別每消費港幣250元 基本港幣1元現金回贈
  3. 於香港中國旅行社之合資格簽賬:
    以港幣誌賬於星旅銀聯鑽石卡戶口並根據安信/銀聯國際不時界定之商戶編號為香港中國旅行社之簽賬。
  4. 安信保留決定指定商戶類別的權利。如同一交易屬於多於一個本條款定義的類別,該則交易只會以一個由安信決定的類別計算所得現金回贈。
  5. 不足港幣250 元之零售購物金額亦會按回贈比率計算,並折算至2 個小數位。安信保留權利更改憑星旅銀聯鑽石卡簽賬獲取現金回贈的比率,惟安信會事先通知客戶。
  6. 現金回贈將以零售購物之誌賬日計算並根據每月月結單期結算。每月可獲贈之現金回贈將於下一期月結單存入有關信用卡戶口,並顯示於月結單上。每月可獲贈之基本現金回贈金額並無上限,亦不計算在額外現金回贈內。額外現金回贈上限為由開戶日翌日起計每年港幣1,500 元。
  7. 客戶獲取現金回贈後,如用作計算現金回贈之有關零售購物交易被取消或退回,安信有權從有關信用卡戶口扣除該交易可獲贈之現金回贈金額而毋須另行通知。
  8. 如因任何理由取消星旅銀聯鑽石卡戶口,所有未存入之現金回贈及戶口原有之現金回贈餘額將被即時取消。

迎新優惠及星旅現金回贈計劃之一般條款及細則

  1. 迎新優惠、星旅現金回贈計劃之合資格零售購物簽賬金額只包括所有已誌賬之零售購物金額,並不包括(但不限於)現金透支金額、信用卡費用(包括年費、利息 / 財務費用、逾期費用、超逾信用額手續費、現金透支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賭場交易金額、任何金錢 / 電子貨幣轉賬( 包括但不只限於個人對個人(P2P) 支付服務或流動裝置 / 應用程式 / 電子轉賬平台) / 充值電子錢包、優惠套現金額、現金分期、分期金額、未誌賬 / 取消 / 退回 / 偽造之交易金額及所有未經授權之交易金額,所有認可交易概以安信記錄為準。所有合資格零售簽賬概以安信/ 銀聯國際組織不時界定之商戶編號釐定,並且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另行通知。安信對合資格零售簽賬有絕對酌情權及最終決定權。
  2. 客戶之安信信用卡戶口於存入任何現金回贈金額時,須仍然有效及信貸狀況良好。如因任何理由取消安信信用卡戶口,所有未存入之現金回贈及戶口原有之現金回贈餘額將被即時取消。
  3. 如客戶於發卡後12 個月內取消安信信用卡,安信保留就每張被取消的安信信用卡,向有關客戶收取港幣600 元迎新優惠行政費用的權利。
  4. 迎新優惠及星旅現金回贈計劃均不可轉贈、轉讓、退換或兌換現金。
  5. 若客戶所提供的資料無效及 / 或於交易過程中涉及任何不被認可之交易 / 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及 / 或安信認為不合乎規定或不當之下獲享現金回贈,安信有權取消已存入的有關現金回贈予客戶或保留於其有關戶口內扣除已獲取之現金回贈,而毋須作出任何通知。
  6. 安信保留隨時取消迎新優惠、星旅現金回贈計劃及其他優惠及權益及 / 或修改有關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作出任何通知。如有任何爭議,安信擁有最終決定權。

星旅全年簽賬優惠條款及細則

  1. 星旅全年簽賬優惠(「全年簽賬優惠」)只適用於由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推廣期」)成功申請星旅銀聯鑽石卡(「安信信用卡」)之客戶。
  2. 簽賬要求之合資格零售簽賬金額只包括所有已誌賬之零售購物金額, 包括所有已誌賬之本地及/ 或海外零售簽賬金額及 / 或八達通自動增值金額及 / 或網上消費金額,但並不包括(但不限於)現金透支金額、信用卡費用(包括年費、利息 / 財務費用、逾期費用、超逾信用額手續費、現金透支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賭場交易金額、任何金錢 / 電子貨幣轉賬(包括但不只限於個人對個人(P2P)支付服務或流動裝置 / 應用程式 / 電子轉賬平台)/ 充值電子錢包、優惠套現金額、現金分期、分期金額、未誌賬 / 取消 / 退回 / 偽造之交易金額及所有未經授權之交易金額,及不包括於香港中國旅行社之簽賬(「零售簽賬」)。所有認可交易概以安信記錄為準。所有合資格零售簽賬概以安信 /銀聯國際組織不時界定之商戶編號釐定,並且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另行通知。安信對合資格零售簽賬有絕對酌情權及最終決定權。
  3. 合資格客戶須符合指定之簽賬要求,方可獲享以下全年簽賬優惠:
    全年簽賬優惠 指定簽賬要求
    HK$1,000現金回贈 由開戶日起計12個月(「簽賬期」)
    累積零售簽賬達HK$50,000
    (不包括香港中國旅行社之簽賬)
    提升中旅星賞會會員級別:
    由原有的金星會員提升至鉑星會員
    (「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
  4. 全年簽賬優惠之HK$1,000 現金回贈將於已誌賬金額達到指定簽賬要求後及在12 個月簽賬期完結後的4 個月內,以現金回贈方式存入合資格客戶之安信信用卡賬戶內。每位合資格之客戶於簽賬期只可獲享HK$1,000 現金回贈一次。
  5. 全年簽賬優惠之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將於已誌賬金額達到指定簽賬要求後及在12 個月簽賬期完結後的4 個月內獲得提升至中旅星賞會鉑星會員。每位合資格之客戶於簽賬期只可獲享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一次。安信將通過安信手機應用程式通知成功晉升成為中旅星賞會鉑星會員的合資格客戶。如客戶於獲享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前已成為中旅星賞會鉑星會員或有效級別高於鉑星會員,合資格客戶將不能再獲享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中國旅遊集團公司為中旅星賞會之服務供應商,如對中旅星賞會之服務或宣傳單張內任何上述資料的準確性有任何查詢、申索或投訴,應直接向有關服務供應商提出。安信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有關中旅星賞會級別詳情,請瀏覽中旅星賞會網頁http://www.ctssr.com/startour-rewards/terms-andcondition_tc
  6. 客戶之安信信用卡戶口於存入任何現金回贈金額或提升中旅星賞會會員級別時,須仍然有效及信貸狀況良好。如因任何理由取消安信信用卡戶口,所有未存入之現金回贈及戶口原有之現金回贈餘額及將會提升的鉑星會員級別將被即時取消,但客戶可繼續保留中旅星賞會會員的資格及當時的會員級別。
  7. 客戶獲取HK$1,000 現金回贈後,如用作計算現金回贈之有關零售簽賬交易被取消或退回,安信有權從有關信用卡戶口扣除該交易可獲贈之現金回贈金額而毋須另行通知。
  8. 在客戶提升中旅星賞會會員級別前或後,如用作計算全年簽賬優惠之有關零售簽賬交易被取消或退回,安信有權取消將獲提升或已獲提升之中旅星賞會會員級別而毋須另行通知。
  9. 安信保留隨時修改或取消以上計劃及/ 或修改有關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安信保留最終決定權。

安信信用卡申請之條款及細則

  1. 本人明白安信信貸有限公司(下稱「安信」)負責發行安信信用卡及批核及提供安信信用卡之信用限額。本人向安信確認、保證及聲明(1)本申請表所填寫之資料及隨附本申請之文件乃屬正確及完整,並授權安信向任何方面查證。(2)本人為年滿十八歲之香港居民。本人同意遵守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持卡人協議」,重要條款亦已包括在此申請表內)及其他有關服務之所有條款及細則。此等條款及細則將會於申請獲成功批核後與新卡一併寄予本人。本人亦可於任何安信分行或透過安信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索取或於安信網站下載︰www.primecredit.com。
  2. 本人明白可透過安信信用卡申請熱線2269 8822 查詢本申請之申請情況,及於本人之申請獲批准後,可致電安信信用卡新卡確認熱線2269 8812 確認收妥新卡。
  3. 本人明白透過書面或以電話申請安信信用卡及 / 或安信信用卡「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本人即被視作已接受申請表格、隨附之宣傳單張上(如適用)、安信網頁,以及持卡人協議內之所有條款及細則。
  4. 實際年利率(「客戶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出包括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費用與收費。實際年利率亦將根據每位客戶之個人信貸狀況釐定而有所不同。客戶之零售購物及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連現金透支手續費計算在內),將列明於新卡附隨之郵柬上及於申請獲批核後與新卡一併寄予客戶。惟安信可不時全權酌情(在符合有關法律及規例限制之情況下)決定訂立不同之客戶實際年利率。
  5. 安信在申請批核時,可能曾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作是次及日後審核用途。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安信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6. 信用卡之批核須視乎安信之最終決定。獲批之信用限額將由本人名下之所有安信信用卡共同使用。
  7. 安信銀聯鑽石卡年費為港幣800元。本人明白年費將於申請獲成功批核後按年記入本人之安信信用卡戶口;而首2年之年費將獲豁免(全日制大學/大專學生之申請人首5年之年費將獲豁免)。安信信用卡之免息還款期長達53天(不包括現金透支)。
  8. 倘若本人獲轉介予安信或安信將本人轉介他人(在法例規定的情況下,先經本人同意轉介),安信可向有關第三方支付或收取費用或佣金。本人可要求安信提供有關安排的詳情。
  9. 安信保留隨時取消迎新優惠及 / 或修改其有關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作出任何通知。如有任何爭議,安信擁有最終決定權。
  10. 持卡人協議與本申請表內任何部份所概述的條款及細則如有任何不相符之處,應以前者為準。

重要提示

閣下宜仔細閱讀以下主要條款及細則,並請注意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持卡人協議」)全文,詳情可參閱 “www.primecredit.com”︰

  1. 本人在收到安信發出的安信信用卡後須立刻在卡上簽署。
  2. 本人須小心處理安信信用卡及自動櫃員機密碼(「私人密碼」),及將該私人密碼安全放置及保密,不容許任何人士使用該信用卡和私人密碼,不應選用易於猜測的數字作為私人密碼(例如香港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電話號碼或其他容易獲取的個人資料),不應將私人密碼接駁其他服務(如接連互聯網或其他網址)。安信不會因本人私人密碼外洩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3. 本人須對使用信用卡或有關信用卡的卡號進行的所有交易負責。
  4. 本人可拒絕超出信用限額的交易。如本人未有表明不接受臨時信用限額(如適用),本人將視作同意安信為信用卡給予臨時信用限額。當信用卡賬戶之現有結欠超出信用額,本人便須就該款額支付超逾信用額手續費。即使安信接納本人拒絕超出信用限額信貸的要求,某些超出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仍可能被容許,包括並非被安信即時處理或無需安信授權而可進行的信用卡交易如 (i) 八達通自動增值交易;(ii) 流動或非接觸式付款交易;(iii)獲批核但延遲誌賬的交易;(iv) 外幣交易因兌換匯率波動而引致超出交易金額;(v) 未能即時執行的代授權指示。本人須對超出信用限額的交易負責。如欲查詢上述安排及現行之超逾信用額手續費,本人可致電安信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
  5. 倘若在任何月結單上所列明的最低付款額並未在到期繳款日期前繳付,則本人須繳付逾期費用。儘管月結單上訂明最低付款額及到期繳款日期,安信可隨時要求本人立即償還信用卡賬戶的所有欠款或暫停信用卡的使用。
  6. 倘安信在月結單截數日起計60 天內並無收到本人的通知說明月結單有錯誤或任何交易未經授權,則該月結單將被視為確證。
  7. 本人若不接受安信提出任何對持卡人協議的修訂,可終止信用卡服務。
  8. 本人須負責全數彌償安信因追收債項及執行持卡人協議合理地引起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追討代理人費用及按彌償基準計算的律師費及有關支出。
  9. 本人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如遺失、被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使用,本人應從速報告。如身處海外,本人應通知卡機構(按情況適用)的任何成員,則本人就未經授權的交易(但不包括現金透支)須承擔的責任最高為每張卡港幣500元。此最高責任款額不適用於本人在知情的情況下容許任何人士使用本人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或使用或保管信用卡或私人密碼時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有採取安信不時建議的安全防範措施,本人需負責所有交易須承擔的金額。
  10. 有關港中旅集團忠誠客戶獎勵計劃的條款與細則(包括當中載列之個人資料收集的條款與細則及直接促銷)之詳情,請瀏覽中旅星賞會網頁。http://www.ctssr.com/startour-rewards/terms-and-condition_tc
  11. 若本人需更改個人資料或直接促銷途徑,本人須同時分別向中旅及安信提供更新的資料。
  12. 中旅星賞會的會籍將於信用卡成功申請後的3 個月內生效。中旅星賞會的會籍或港中旅集團忠誠客戶獎勵計劃的條款與細則可隨時更改而毋須事先通知,有關條款及細則之詳情,請瀏覽中旅星賞會網頁http://www.ctssr.com/startour-rewards/terms-and-condition_tc。無論本人現在是否中旅星賞會會員,當星旅銀聯鑽石卡獲批後,客戶將獲提供新的中旅星賞會會員號碼,該號碼將會列印在星旅卡上(若閣下是現有中旅星賞會會員,現有之有效會員號碼仍可並存使用)。

安信星旅銀聯鑽石卡重要收費撮要

(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利息及財務費
零售購物實際年利率 41.45%,安信會不時對持卡人之零售購物實際年利率作出檢討。如持卡人的月結單之總結欠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尚未全數清還,持卡人便須按以下項目繳付財務費用:(i)未償還之月結單結欠將由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期起,按每日計算直至全數清還為止;及(ii)所有在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期後誌賬的新交易,從誌賬日起計算財務費用直至全數清還為止。
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 47.90%,安信會不時對持卡人之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作出檢討。利息將按照每次現金透支的未付清餘額,由有關的交易指示日期開始按日計息,直至全數付清之日為止。
拖欠實際年利率 不適用
免息還款期 長達53天
最低付款額 為港幣50元或以下所有項目之總額(以較高者為準):
(i)已發單的全數財務費用以及其他利息與收費總額;(ii)月結單總結欠的1%(不包括全數財務費用以及其他利息與收費總額);(iii)逾期款項(如適用);(iv)超逾信用額之全數金額(如適用)
收費項目
年費 港幣800元
現金透支手續費 現金透支交易額之3.5%或港幣100元(以較高者為準)
外幣簽賬費用 豁免外幣簽賬手續費
逾期費用 最低付款額或港幣250元(以較低者為準
超逾信用額費 每期港幣180元
退回授權直接轉賬費 每項港幣150元

安信保留根據客戶之戶口記錄並不時發出通知更改利率及收費的權利。安信可不時通知客戶修改上述項目。
此收費撮要之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If you wish to obtain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above Terms and Conditions, please call 2269 8822.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安信」)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a) 資料當事人或須不時就下列事宜向安信提供有關資料:
(i)
(1) 開立或運作戶口
(2) 建立或維持信貸融通;及/或
(3) 建立或運作或提供由安信或透過安信供應的產品或服務(包括信貸、信用卡、理財及/或保險以及與該等產品及服務相關的產品及服務);
(統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及/或
(ii) 安信接受的物資及服務。
(b) 若未能向安信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安信無法建立、維持或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理財產品及服務
(c) 資料當事人於安信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或透過安信進行交易時,安信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或存款或透過信用卡進行交易時。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用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

(i) 處理資料當事人建立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包括評估資料當事人申請的成功機會及/或合適性);
(ii) 運作、維持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
(iii) 資料當事人進行信貸調查(無論是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申請,抑或是每年的定期或特別檢討期間(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
(iv) 建立及維持安信的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調查及追討債務;
(vi) 保存資料當事人的信貸紀錄,以供目前及今後參考;
(vii)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iii) 設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信用卡、理財、保險服務或有關產品;
(ix)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促銷標的(更多詳情請參閱(g)段);
(x) 確定欠付資料當事人或其所欠的負債款額;
(xi) 執行資料當事人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就其義務提供扺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i) 履行或遵守適用於安信的任何資料披露及使用義務、規定或安排,或根據以下內容應當遵守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或規例;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安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理財、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i) 履行或遵守在安信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安信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v) 供安信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安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衡量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交易;及/或
(xv)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e) 安信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可就(d)段列出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移轉或披露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的)下述任何一方或多方:

(i) 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建立、運作、維持或提供而向安信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對安信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
(iii)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違約事件)收數公司;
(v) 根據對安信有約束力或適用於安信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安信之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安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安信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 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有業務往來的任何金融機構及商業收購公司;
(vii) 安信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安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viii) 提供或擬定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抵押,從而擔保或抵押資料當事人之義務的任何方;及/或
(ix)
(1)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及有關服務供應商;
(2) 第三方獎賞、獎勵、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3) 安信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
(4)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5) 就以上(d)(ix)段列明的用途而被安信任用之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
(f)
(i) 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安信可能會把下列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安信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3)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4) 出生日期;
(5) 通訊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號碼;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融通種類;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狀况(如有效、已結束、已撇帳(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帳);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結束日期(如適用)。
(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安信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iii) 安信可於以下期間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的按揭宗數:
(1) 考慮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
(2) 檢討出現拖欠還款超過60日的欠賬的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安信就該信貸融通制訂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
(3) 當安信與資料當事人資料當事人就信貸融通拖欠還款而已制訂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時,檢討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推行上述債務重組安排;及/或
(4) 檢討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制訂由資料當事人提出的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
(iv) 安信可於以下期間(於2013年3月31日之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的按揭宗數
(1) 檢討及續批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按揭貸款;及/或
(2) 考慮資料當事人(除了按揭人,以任何身份)提出的信貸融通(不包括按揭貸款)申請,及/或檢討或續批已向資料當事人(除了按揭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任何融通(不包括按揭貸款),前提是在上述任一情形下,該等信貸融通的額度不少於由一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不時指定或決定的水平或機制釐定的水平。
(g)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安信擬把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安信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安信可能把安信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詳細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1) 信貸、理財、保險、信用卡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3) 安信品牌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安信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其他推廣活動、捐款及/或捐贈而言)徵求:

(1)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
(2)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3) 安信之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及
(4)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安信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安信亦擬將以上(g)(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g)(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安信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安信可能因如以上(g)(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安信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安信會於以上(g)(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資料當事人不希望安信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安信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h)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查問安信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或能夠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安信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安信對於資料的政策及程序並獲悉安信所持及/或他/她能夠查閱之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對於安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戶口資料(為免產生疑問,包括任何戶口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終止戶口時,指示安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資料庫刪除有關戶口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終止戶口後五年內提出,而該戶口在緊接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 戶口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即緊接安信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戶口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悉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i) 如出現關於戶口的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自出現拖欠之日起計60天屆滿前被悉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悉數清還或撇賬者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j) 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其戶口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均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自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k) 根據條例的條款,安信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l) 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安信可為檢討下列任何事宜的目的,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的資料當事人個人及戶口資料或紀錄,而該等事宜涉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該資料當事人擔保其義務之第三方的現有信貸融通:

(i) 增加信用額;
(ii) 縮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用額);及
(iii) 資料當事人或該第三方展開或實行債務安排計劃。
(m) 安信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資料當事人之任何信貸申請。若資料當事人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安信將會告知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n) 安信或前文(e)條所指從安信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o)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安信所持資料、索取安信資料政策及常規的資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郵政信箱23207號
資料保障主任
電話:2163 0201
傳真:2134 3377
(p)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在本通知中, 除非與上下文不符或另有其他規定, 否則斜體字須具有如下含義:
戶口, 指就安信可能不時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各項信貸融通、服務或產品, 而不時開立及/或維持的戶口。
資料當事人包括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人、客戶、客戶配偶、抵押提供者、審查人、企業職員及經理、供應商、代理人、承辦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以及與或透過安信進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
披露, 就個人資料而言, 包括披露由該等資料推斷出的資訊。
以任何身份,指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之方式。
按揭宗數,指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貸款宗數。
若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13年4月

信用卡直接付款授權聲明

  1. 本人現授權本人之下述銀行(根據受益人不時給予本人之銀行之指示)自本人之賬戶內轉賬予PrimeCredit Limited 003-447-1-6640794。
  2. 本人同意本人之銀行毋須證實該等轉賬通知是否已交予本人。
  3. 本人明白在設立信用卡戶口直接付款授權時,本人指定之直接付款授權銀行可能收取設立費用,本人同意向該銀行查詢有關詳情。
  4. 如因該等轉賬而令本人之賬戶出現透支(或現時之透支增加),本人願承擔全部責任。本人同意如本人之賬戶並無足夠款項支付該等授權轉賬,本人之銀行有權不予轉賬,且銀行及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可收取慣常之收費,並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取消本授權書。
  5. 本授權書將繼續生效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本人同意,如要更改 / 取消本授權轉賬之任何通知,需於更改 / 取消生效日最少四星期前通知本人之銀行及安信信用卡中心。
  6. 除另行通知外,款項於『到期繳款日』繳交。本人同意為保障本人利益,如本人未能於月結單所載之到期日前最少五個結算日使用自動轉賬服務指示有關繳付款額,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將根據本人所選擇之款額(全數款額或最低付款額)過賬。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條款及細則及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條款及細則

申請條款

  1.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及「八達通持有人」的定義
    就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自動增值協議」)及此申請表而言:-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即指此申請表所指的信用卡賬戶,或不時由申請人於本申請表內選用之金融機構通知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的其他信用卡賬戶。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即指此申請表內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
    八達通持有人」即指此申請表內所指的八達通使用者,而其可能是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將其八達通連繫到其家人或朋友名下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之人士。
  2. 申請資格
    (甲) 如閣下年滿18歲,並持有由已參與「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的金融機構發出的港幣信用卡,閣下可為自己現持有的八達通(最多三張)申請自動增值服務,但須分別透過不同的金融機構辦理。同時你也可為年滿12歲或以上的親友(你與親友下列統稱為「申請人」)的八達通(合計最多三張)申請自動增值服務,但每張八達通只可申請一項自動增值服務。
    (乙) 申請人於申請自動增值服務時,均須持有八達通。而申請人使用八達通時的自動增值費用,則會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
  3. 申請自動增值服務
    (甲) 申請人須於此申請表內填上其八達通的7或8位之號碼並填妥此申請表。申請一經接納後,有關之八達通將以申請人之名登記並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連繫。申請人將獲專函通知其申請已獲成功批核,若八達通的自動增值功能尚未啟動,申請人須前往有關車站內之客務中心或售票處啟動自動增值功能。若申請人是首次申請或曾取消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人須前往指定地點啟動或重新啟動自動增值功能。
    (乙) 所有附有自動增值功能之八達通均不得轉讓予他人或借給他人使用。
    (丙) 如申請人持有有學生身份記錄之個人八達通,申請人可用本申請表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如申請人希望將學生身份記錄於個人八達通上,則必須透過所就讀學校或有關交通機構(如指定車站之港鐵客務中心)申請。
    (丁)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保留全權及絕對決定權拒絕任何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
  4. 費用
    (甲) 首次申請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人,可獲豁免申請費用。然而,若憑已經或曾經啟動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申請,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則會視是次申請為轉換金融機構或重新啟動自動增值功能,而收取HK$20不可退還手續費。有關費用,將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
    (乙) 若申請人正在使用附有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而欲為第二或第三張從未曾啟動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則會豁免收取申請費用。
    (丙) 作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閣下同意為申請表的每項申請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繳付有關費用。
  5. 八達通發卡條款及自動增值協議
    使用八達通及自動增值服務必須接受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時公佈的八達通發卡條款(「發卡條款」)、「自動增值協議」及本申請條款(「本條款」)所約束。若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公佈的「發卡條款」、「自動增值協議」及本條款之間有任何不相符之處,則以「發卡條款」及「自動增值協議」為準。申請人如簽署本申請表,即表示其同意遵守「發卡條款」、「自動增值協議」及本條款和受其約束。「自動增值協議」的文本已與此申請表一併派發,「發卡條款」的本文可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索取或於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網頁www.octopus.com.hk下載。
  6. 遺失八達通
    閣下同意如遺失附有自動增值功能之八達通,應即時致電八達通報失熱線2266 2266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報失。如申請人附有自動增值功能之八達通及/或該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已經報失,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將保障自動增值賬戶持有人及/或該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在成功報失後3小時的餘額,以及任何透過自動增值服務所增值金額的損失。
  7. 個人資料
    如欲申請自動增值服務,每位申請人必須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若申請人未能根據本申請表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將無法向其提供自動增值服務。每位申請人授權所選定的金融機構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透露其在本申請遞交的個人資料及其他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選定的金融機構內可能擁有的聯絡資料作為處理本申請、日後自動增值服務之運作。申請人如簽署本申請表,即表示已細閱、明白及同意隨附之自動增值協議條款第33至40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
  8. 英文本為準
    本條款的中文譯本只供參考。若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歧義,則以英文本為準。

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

(本協議適用於附設在香港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
請注意第33-40條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 本協議於2016年11月13日起生效,並只適用於本公司選定並備有連繫於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有關附設於其他實體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請參閱其他不時訂定的適用協議。

簡介

2. 本自動增值協議乃閣下(即本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使用者,不論是八達通持有人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本公司,八達通卡有限公司,訂立之關於使用本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合約。本公司乃八達通的發行商。
3. 本協議說明在申請及使用自動增值服務時,本公司須向閣下承擔的義務,以及閣下須向本公司承擔的義務。

釋義與通則

4.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指有關申請表上指定與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連繫之閣下賬戶,或由金融機構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不時通知本公司的其他賬戶;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
「申請表」指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不論是 (i)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ii) 個人八達通申請表或 (iii) 載有此項服務申請表的任何其他表格;
「自動增值服務」指在八達通的儲值金額達到本公司不時釐定的若干最低款額時,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將會在該八達通上增加某個金額的儲值金額的服務(該增值金額將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認可服務中心」指獲本公司認可代表本公司提供八達通服務的機構;
「銀行聯營八達通」指由本公司授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附有由該金融機構提供的銀行及/或付款功能,並包含八達通儲值支付工具以用於透過八達通收費系統作出付款之卡或產品;該卡或產品受發卡金融機構的持卡人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發卡條款」指本公司不時修訂並刊發的八達通發卡條款,並可隨時向本公司索取或於本公司網頁www.octopus.com.hk下載;
「金融機構」指在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監管下或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領有牌照之管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實體,通常是銀行、金融服務公司或信用卡發卡公司;
「儲值金額」指八達通(不包括工具按金)內的剩餘儲值;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八達通」指本公司按發卡條款所提供實體形式的儲值支付工具卡及產品
「八達通持有人」指八達通使用者,而其可能是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將其八達通連繫到其家人或朋友名下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之人士;
「八達通收費系統」指本公司維持及運作的收費系統;
「本公司賬戶」指任何本公司不時向金融機構指定的本公司銀行賬戶;
「服務供應商」指會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並經本公司批准的任何交通營運商、零售商(包括但不限於:超級市場、便利店、食肆及快餐店、食品店、其他消費品商店如藥物及化妝品店、書店、報攤、文具及禮品店、配飾店、商場、服裝店、電訊公司)、娛樂/康樂/運動設施供應商、教育機構、政府相關業務實體、建築物門禁系統服務供應商、自助服務(例如自動售賣機/自助服務站/照相亭/電話亭)、網上付款及流動支付平台供應商或其他經本公司批准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者。有關服務供應商須清楚展示八達通標誌;及
「工具按金」指按發卡條款所繳付的按金,作為八達通的抵押。
5. 如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並非同一人,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須根據本協議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自動增值服務在八達通上所增加的儲值金額,除非八達通持有人是未成年人或未獲法律行為能力的人(在此情況下,此八達通持有人的家長或監護人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承擔責任)。
6. 八達通持有人同意遵守發卡條款,除非另備條款,否則本協議應與「八達通發卡條款」的釋義相同。若本協議與發卡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7. 本協議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若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歧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自動增值服務

8. 本公司將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申請自動增值服務的費用。本公司將會不時釐定及公佈有關費用。
9. 凡年齡在本公司不時公佈之最低年齡以上的人士,均可使用自動增值服務。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本公司保留無需給予任何理由而不接受任何自動增值服務申請的權利。
10. 八達通持有人於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後及於該服務有效期間,不得將其八達通轉讓予其他人。
11. 在正常情況下,本公司將會盡力確保自動增值服務運作如常,但礙於自動增值服務之運作須視乎金融機構及服務供應商的本身系統及運作,以及網絡、電力、氣候及其他條件及情況而定,而有關因素超越本公司的控制範圍,故本公司不能對此作出保證。
12. 本公司將保留無需說明理由而取消或暫停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的權利,但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藉以減低對閣下造成的不便。
13. 本公司可全權決定限制自動增值服務在任何一天或任何期間內為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增值的金額。
14. 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本公司與八達通有關的交易紀錄均屬真實準確。本公司的紀錄,將作為自動增值服務為八達通所增加的儲值金額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款項的確證,除非有關紀錄存在明顯的錯誤。

直接提款

15. 當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透過自動增值服務增加任何金額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即欠下本公司相同金額的港元。
16. 本公司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本公司委托的任何金融機構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之款項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入本公司賬戶,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授權金融機構遵從有關指示。
17. 對於金融機構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所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承擔有關費用及收費。
18.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備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讓金融機構能遵從本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所發出的指示。
19. 本公司保留就提供自動增值服務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無法履行指示

20. 若由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未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或其他原因,導致金融機構未能遵從本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發出的指示,則: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即時償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b) 本公司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及將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如有的話)用作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包括有關手續費在內)。
21. 若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不敷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款項,除了其他補償方法之外,本公司亦有權即時取消八達通及自動增值服務及沒收工具按金(如適用),並毋須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取消自動增值服務

22.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銀行聯營八達通持有人除外,請參考以下第22A條)可聯絡本公司或金融機構,申請取消自動增值服務。如本公司接納申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該八達通的自動增值並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而取消,本公司有權立即註銷有關的八達通及其自動增值服務,並沒收其按金(如適用)而毋須事先通知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22A. 如閣下持有銀行聯營八達通,閣下或發卡的金融機構可根據閣下與發卡的金融機構之間的持卡人協議條款,申請註銷閣下的銀行聯營八達通。當接獲發卡的金融機構的通知,我們將註銷有關銀行聯營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
23.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時或之前因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而欠本公司的款項。在取消任何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及/或之後,本公司均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因進行自動增值服務交易而須付給本公司的所有款項,並將該款項轉入本公司賬戶。
24. 本公司保留為處理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的事宜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的權利。

彌償

25.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應共同及個別地同意就本公司因向金融機構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有關的任何指示而蒙受、承受或產生(視乎情況而定)的一切訴訟、法律程序、債務、申索、損失、損害及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的法律支出)向本公司作出彌償,除非上述是因本公司明顯犯錯所致,則作別論。

風險與責任

26. 如非由於本公司明顯犯錯之原因,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賬到本公司賬戶的金額超過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付給本公司的實際金額,本公司概不為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在不抵觸下文第41條的情況下,本公司只需將有關差額款項退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27. 在不抵觸上文第26條的情況下,對於金融機構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本公司概不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本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28. 本公司有權採取適當的行動,藉以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公司權利,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全數彌償本公司因任何有關行為而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法律費用及支出)。
29. 本公司有權聘用任何人士或公司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公司權利,對於有關人士或公司(除追討欠賬公司外)或其各自僱員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或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本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30. 在本公司遵守所有適用於轉讓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守則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任何人士或公司(「承讓人」)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任何款項,本公司毋須為承讓人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報失八達通

31. 所有自動增值服務客戶,均獲提供八達通報失服務。如八達通持有人遺失八達通,或八達通被竊,該持有人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但如閣下的八達通屬銀行聯營八達通,則應聯絡發卡的金融機構。在本公司收到失卡報告後,本公司將會在指定的期間(「通知期間」)之後,取消及停用該八達通。本公司將會不時規定及公佈有關通知期間。在八達通取消之後,該八達通將無法重新使用。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可保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尚有儲值金額以及經自動增值服務增值至儲值金額之款項於通知期間以後免受損失。
32. 若根據上文第31條的規定取消八達通,本公司會根據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紀錄,將八達通的工具按金(如適用)及儲值金額(如有)退還八達通持有人。如閣下的八達通的儲值金額為負值,本公司有權於通知期間結束時在工具按金中扣除,並將此結算後出現的負值儲值金額再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中扣除。本公司有權為提供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而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本公司不時釐定及公佈的合理收費。該收費將於八達通儲值金額的退款(如有)中扣除,或由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共同及個別地支付。

取消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32A. 任何原因註銷、終止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或其使用期滿,閣下應出示有關八達通,以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而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公司會將附設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及任何八達通註銷及使其失效(無論該八達通是否屬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八達通一旦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註銷八達通的退款政策

32B. 如按照上文第12、21、22、22A及/或32A條註銷閣下的八達通時,本公司有權要求閣下清付任何欠款,及須向閣下退回已註銷八達通的尚未使用的儲值金額。

補發八達通及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32C. (a) 若閣下的八達通備有自動增值服務並符合以下條件,本公司可向閣下補發備有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

  1. 該八達通已被報失或被竊(按上述第31條);
  2. 該八達通已失效並已退回本公司;或
  3. 基於本公司不時列明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需要更換並已退回本公司之八達通。

(b) 任何獲補發的八達通將會連繫到閣下原有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c) 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同意並承諾須就獲補發的八達通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承擔一切責任及法律責任。

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本通知」)

33. 該條例規管本公司不時向自動增值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集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資料」)的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事宜。該資料應包括交易紀錄(即本公司從旗下八達通讀寫器及/ 或從其他渠道,取得自動增值賬户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在使用時的交易資料),而此等交易紀錄根據該條例第2(1)條的定義,構成「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可讓本公司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八達通及其他相關服務。有關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詳情請參閱本公司刊載於www.octopus.com.hk的「私隱政策」,而本通知則為本公司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資料的依據。
34. 34.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本公司將可能無法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自動增值服務。
35. 目的: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同意其資料可作為以下用途:
(a) 處理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
(b) 收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款項,不論是否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收取;
(c) 進行任何有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及紀錄的核實工作;
(d) 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管理、運作及保養,包括審計及根據發卡條款及此協議行使本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權利;
(e) 為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即本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設計新服務或改善現有服務;
(f) 本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進行通訊;
(g) 調查投訴、備受懷疑的可疑交易及研究服務改善措施;
(h) 防止及偵測罪行;及
(i) 根據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作出披露;
36. 轉移:本公司會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保密,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同意,基於第35條列出之目的,本公司可於香港境內將有關資料轉移或披露予下述各方(第36(a)及36(b)列出的有關方面如位於香港境外則除外):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已選擇登記並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銀行聯營八達通發行商與參予自動增值服務的金融機構;
(b) 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本公司代理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籌資的情報、付款、數據處理或其他服務的承辦商(例如專業顧問、電話服務中心供應商、追討欠債公司(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拖欠本公司款項)、速遞公司、禮品換領中心或資料輸入公司);
(c) 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及
(d) 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根據任何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及/或履行任何具管轄權力的法院、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所發出的命令,按照適用之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有具約束力責任履行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向任何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作出披露的要求,但此類披露須有適當授權方可作出。
37. 查閱: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有權: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不正確資料;及
(c) 確定本公司處理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資料類別。
38. 本公司保留就依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要求查閱任何資料而向其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39. 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請以書面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九龍九龍灣宏泰道23號Manhattan Place 46樓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保障資料主任
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
40. 本通知不會限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錯誤扣除款項

41. 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必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a) 經常及時知悉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交易賬項,包括核對金融機構發出的每份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或(如金融機構並無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定期補記及核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存摺的賬項,除非有其他更有效方法監察該賬戶的交易賬項,則作別論;及
(b)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聲稱本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扣除任何款項轉往本公司賬戶,則可於有關支賬日期起計12個月內通知本公司。在該期間之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不得聲稱本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支取有關款額,除非屬於以下情況,則作別論:
(i) 本公司未有妥善處理有關支賬;或
(ii) 有關支賬乃因本公司明顯的錯誤所導致。

終止

42. 如按照上文第12、21、22、22A或32A條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協議將告終止;但終止協議不會影響終止協議之前雙方已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者權利

43. 本協議條款並不產生或引起,也不旨在用以產生或引起任何第三者的權利。不論本協議直接、間接、明示或暗示地賦予任何權利或利益予任何第三者,任何第三者均沒有任何權利強制執行或倚賴本協議的任何條文。在此明確排除任何因法例的應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而產生或賦予與本協議有關的第三者的合約權利或其他權利。為免生疑問,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概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許可承讓人或受讓人的權利。

本協議的修訂

44. 本公司可不時修訂本協議,有關修訂會於生效日期前最少30天,透過書面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或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在修訂生效前於香港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上刊載以作為通知。本公司備有本協議文本之最新版本,可供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書面索閱。該最新版本亦可於本公司的網站www.octopus.com.hk查閱。於本協議的修訂生效後,如八達通持有人繼續使用八達通,將當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接受有關修訂處理。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45.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閣下及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的法院對解決因本協議、本協議標的事項或構成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申索(不論是合約或非合約上的爭議或申索)具有專有管轄權。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牌照號碼:SVF0001

 

上述條款及細則之中文譯本如與英文有異,概以英文為準。
If you wish to obtain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above Terms and Conditions, please call 2269 8822.

迎新優惠之條款及細則

  1. 迎新優惠只適用於由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推廣期」)成功申請星旅銀聯鑽石卡(「安信信用卡」)之客戶。客戶如於現在或過往6 個月內曾持有任何由安信發行之信用卡,將不獲贈任何迎新優惠。每位合資格之客戶只可獲享迎新優惠一次。
  2. 簽賬要求之合資格交易金額包括所有已誌賬之本地及 / 或海外零售簽賬金額及 / 或八達通自動增值金額及 / 或網上消費金額,但不包括現金透支、任何金錢 / 電子貨幣轉賬(包括但不只限於個人對個人(P2P)支付服務或流動裝置 / 應用程式 / 電子轉賬平台) / 充值電子錢包(「零售購物」)。
  3. 合資格客戶之迎新優惠HK$300 現金回贈,須於發卡後首90天內憑新卡零售購物3次或以上,方可獲享HK$300 現金回贈,該金額將於已誌賬金額達到指定零售購物要求後4個月內,以現金回贈方式存入合資格客戶之安信信用卡賬戶內。

申請聲明

  1. 本人謹保證所有填報之資料全部正確無訛及為事實之全部,並須明白此等資料為批核此申請之依據。
  2. 本人已詳閱及同意遵守此網頁所刊載之所有條款及細則、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之所有條款及細則及安信信用卡申請之條款及細則。
  3. 本人已閱讀及同意安信之「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有關通知』)及港中旅集團忠誠客戶獎勵計畫條款與細則(包括當中載列之個人資料收集的條款與細則),亦明白所提供的資料及所有由中旅提供的中旅星賞會賬戶資料,會存錄於安信作內部記錄,並按照有關通知處理。
  4. 當本人成功申請星旅銀聯鑽石卡,本人同意成為中旅星賞會會員及同意成為中旅星賞會積分戶口持有人,並需受港中旅集團忠誠客戶獎勵計劃的條款與細則所限制(有關條款與細則可能會隨時更新並不作另行通知)。本人明白中國旅遊集團公司為中旅星賞會之服務提供機構,安信不承擔任何有關中旅星賞會引起的責任。本人明白任何有關中旅星賞會之事宜應直接與中國旅遊集團公司聯絡。
  5. 本人已閱讀及同意所有「個人資料轉移同意聲明」內的所有內容及同意將本人之個人資料經安信提供予中旅,因此本人明白及同意安信不承擔任何因個人資料轉移而中旅使用、保留、收集及處理本人的個人資料的責任。
  6. 本人須授權安信披露此申請之批核情況及資料予安信有關職員或認可之銷售代理以協助本人辦理申請手續。
  7. 本人明白及同意本人就開立或延續安信信用卡戶口所提供的資料可能會被用以更新本人於安信的其他戶口之紀錄。
  8. 本人確認本人已有之信用卡現時沒有因為欠賬而被取消,並確認本人現於其他財務機構之任何貸款或信用卡並沒有逾期繳款超過一個月。本人進一步確認本人現時沒有涉及破產、訴訟或行政程序,或將會、或可能發生此等事項。
  9. (如適用)本人確認會就使用自動增值服務及八達通遵守本申請條款、自動增值協議及發卡條款(包括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時公佈之修訂)。本人知悉及同意於本申請獲批核後,本人之個人資料將連繫至本人持有之八達通。本人如簽署本申請表,即表示已細閱、明白及同意自動增值協議條款第33至40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本人同意為本申請表內的每項自動增值服務之申請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繳付所有有關費用。本人授權安信依照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時給予安信之指示而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付款。本人承諾遵循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償付安信。
  10. 本人確認於身份證副本上之簽署與本人還款銀行賬戶記錄完全相同。

星旅現金回贈計劃條款及細則

  1. 星旅現金回贈計劃適用於有效之星旅銀聯鑽石卡客戶。
  2. 客戶憑指定有效之星旅銀聯鑽石卡零售購物即可獲取星旅現金回贈(「現金回贈」),現金回贈以每單零售購物交易金額計算,詳情如下︰
    指定商戶類別之合資格簽賬 可獲之星旅現金回贈
    於香港中國旅行社每消費港幣250元 基本港幣1元現金回贈(「基本現金回贈」)及額外港幣11.5元現金回贈(「額外現金回贈」),合共港幣12.5元現金回贈
    其他商戶類別每消費港幣250元 基本港幣1元現金回贈
  3. 於香港中國旅行社之合資格簽賬:
    以港幣誌賬於星旅銀聯鑽石卡戶口並根據安信/銀聯國際不時界定之商戶編號為香港中國旅行社之簽賬。
  4. 安信保留決定指定商戶類別的權利。如同一交易屬於多於一個本條款定義的類別,該則交易只會以一個由安信決定的類別計算所得現金回贈。
  5. 不足港幣250 元之零售購物金額亦會按回贈比率計算,並折算至2 個小數位。安信保留權利更改憑星旅銀聯鑽石卡簽賬獲取現金回贈的比率,惟安信會事先通知客戶。
  6. 現金回贈將以零售購物之誌賬日計算並根據每月月結單期結算。每月可獲贈之現金回贈將於下一期月結單存入有關信用卡戶口,並顯示於月結單上。每月可獲贈之基本現金回贈金額並無上限,亦不計算在額外現金回贈內。額外現金回贈上限為由開戶日翌日起計每年港幣1,500 元。
  7. 客戶獲取現金回贈後,如用作計算現金回贈之有關零售購物交易被取消或退回,安信有權從有關信用卡戶口扣除該交易可獲贈之現金回贈金額而毋須另行通知。
  8. 如因任何理由取消星旅銀聯鑽石卡戶口,所有未存入之現金回贈及戶口原有之現金回贈餘額將被即時取消。

迎新優惠及星旅現金回贈計劃之一般條款及細則

  1. 迎新優惠、星旅現金回贈計劃之合資格零售購物簽賬金額只包括所有已誌賬之零售購物金額,並不包括(但不限於)現金透支金額、信用卡費用(包括年費、利息 / 財務費用、逾期費用、超逾信用額手續費、現金透支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賭場交易金額、任何金錢 / 電子貨幣轉賬( 包括但不只限於個人對個人(P2P) 支付服務或流動裝置 / 應用程式 / 電子轉賬平台) / 充值電子錢包、優惠套現金額、現金分期、分期金額、未誌賬 / 取消 / 退回 / 偽造之交易金額及所有未經授權之交易金額,所有認可交易概以安信記錄為準。所有合資格零售簽賬概以安信/ 銀聯國際組織不時界定之商戶編號釐定,並且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另行通知。安信對合資格零售簽賬有絕對酌情權及最終決定權。
  2. 客戶之安信信用卡戶口於存入任何現金回贈金額時,須仍然有效及信貸狀況良好。如因任何理由取消安信信用卡戶口,所有未存入之現金回贈及戶口原有之現金回贈餘額將被即時取消。
  3. 如客戶於發卡後12 個月內取消安信信用卡,安信保留就每張被取消的安信信用卡,向有關客戶收取港幣600 元迎新優惠行政費用的權利。
  4. 迎新優惠及星旅現金回贈計劃均不可轉贈、轉讓、退換或兌換現金。
  5. 若客戶所提供的資料無效及 / 或於交易過程中涉及任何不被認可之交易 / 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及 / 或安信認為不合乎規定或不當之下獲享現金回贈,安信有權取消已存入的有關現金回贈予客戶或保留於其有關戶口內扣除已獲取之現金回贈,而毋須作出任何通知。
  6. 安信保留隨時取消迎新優惠、星旅現金回贈計劃及其他優惠及權益及 / 或修改有關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作出任何通知。如有任何爭議,安信擁有最終決定權。

星旅全年簽賬優惠條款及細則

  1. 星旅全年簽賬優惠(「全年簽賬優惠」)只適用於由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推廣期」)成功申請星旅銀聯鑽石卡(「安信信用卡」)之客戶。
  2. 簽賬要求之合資格零售簽賬金額只包括所有已誌賬之零售購物金額, 包括所有已誌賬之本地及/ 或海外零售簽賬金額及 / 或八達通自動增值金額及 / 或網上消費金額,但並不包括(但不限於)現金透支金額、信用卡費用(包括年費、利息 / 財務費用、逾期費用、超逾信用額手續費、現金透支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賭場交易金額、任何金錢 / 電子貨幣轉賬(包括但不只限於個人對個人(P2P)支付服務或流動裝置 / 應用程式 / 電子轉賬平台)/ 充值電子錢包、優惠套現金額、現金分期、分期金額、未誌賬 / 取消 / 退回 / 偽造之交易金額及所有未經授權之交易金額,及不包括於香港中國旅行社之簽賬(「零售簽賬」)。所有認可交易概以安信記錄為準。所有合資格零售簽賬概以安信 /銀聯國際組織不時界定之商戶編號釐定,並且不時作出修訂,而不作另行通知。安信對合資格零售簽賬有絕對酌情權及最終決定權。
  3. 合資格客戶須符合指定之簽賬要求,方可獲享以下全年簽賬優惠:
    全年簽賬優惠 指定簽賬要求
    HK$1,000現金回贈 由開戶日起計12個月(「簽賬期」)
    累積零售簽賬達HK$50,000
    (不包括香港中國旅行社之簽賬)
    提升中旅星賞會會員級別:
    由原有的金星會員提升至鉑星會員
    (「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
  4. 全年簽賬優惠之HK$1,000 現金回贈將於已誌賬金額達到指定簽賬要求後及在12 個月簽賬期完結後的4 個月內,以現金回贈方式存入合資格客戶之安信信用卡賬戶內。每位合資格之客戶於簽賬期只可獲享HK$1,000 現金回贈一次。
  5. 全年簽賬優惠之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將於已誌賬金額達到指定簽賬要求後及在12 個月簽賬期完結後的4 個月內獲得提升至中旅星賞會鉑星會員。每位合資格之客戶於簽賬期只可獲享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一次。安信將通過安信手機應用程式通知成功晉升成為中旅星賞會鉑星會員的合資格客戶。如客戶於獲享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前已成為中旅星賞會鉑星會員或有效級別高於鉑星會員,合資格客戶將不能再獲享中旅星賞會級別提升。中國旅遊集團公司為中旅星賞會之服務供應商,如對中旅星賞會之服務或宣傳單張內任何上述資料的準確性有任何查詢、申索或投訴,應直接向有關服務供應商提出。安信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有關中旅星賞會級別詳情,請瀏覽中旅星賞會網頁http://www.ctssr.com/startour-rewards/terms-andcondition_tc
  6. 客戶之安信信用卡戶口於存入任何現金回贈金額或提升中旅星賞會會員級別時,須仍然有效及信貸狀況良好。如因任何理由取消安信信用卡戶口,所有未存入之現金回贈及戶口原有之現金回贈餘額及將會提升的鉑星會員級別將被即時取消,但客戶可繼續保留中旅星賞會會員的資格及當時的會員級別。
  7. 客戶獲取HK$1,000 現金回贈後,如用作計算現金回贈之有關零售簽賬交易被取消或退回,安信有權從有關信用卡戶口扣除該交易可獲贈之現金回贈金額而毋須另行通知。
  8. 在客戶提升中旅星賞會會員級別前或後,如用作計算全年簽賬優惠之有關零售簽賬交易被取消或退回,安信有權取消將獲提升或已獲提升之中旅星賞會會員級別而毋須另行通知。
  9. 安信保留隨時修改或取消以上計劃及/ 或修改有關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安信保留最終決定權。

安信信用卡申請之條款及細則

  1. 本人明白安信信貸有限公司(下稱「安信」)負責發行安信信用卡及批核及提供安信信用卡之信用限額。本人向安信確認、保證及聲明(1)本申請表所填寫之資料及隨附本申請之文件乃屬正確及完整,並授權安信向任何方面查證。(2)本人為年滿十八歲之香港居民。本人同意遵守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持卡人協議」,重要條款亦已包括在此申請表內)及其他有關服務之所有條款及細則。此等條款及細則將會於申請獲成功批核後與新卡一併寄予本人。本人亦可於任何安信分行或透過安信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索取或於安信網站下載︰www.primecredit.com。
  2. 本人明白可透過安信信用卡申請熱線2269 8822 查詢本申請之申請情況,及於本人之申請獲批准後,可致電安信信用卡新卡確認熱線2269 8812 確認收妥新卡。
  3. 本人明白透過書面或以電話申請安信信用卡及 / 或安信信用卡「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本人即被視作已接受申請表格、隨附之宣傳單張上(如適用)、安信網頁,以及持卡人協議內之所有條款及細則。
  4. 實際年利率(「客戶實際年利率」)是一個參考利率,以年化利率展出包括產品的基本利率及其他費用與收費。實際年利率亦將根據每位客戶之個人信貸狀況釐定而有所不同。客戶之零售購物及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連現金透支手續費計算在內),將列明於新卡附隨之郵柬上及於申請獲批核後與新卡一併寄予客戶。惟安信可不時全權酌情(在符合有關法律及規例限制之情況下)決定訂立不同之客戶實際年利率。
  5. 安信在申請批核時,可能曾參考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作是次及日後審核用途。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安信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6. 信用卡之批核須視乎安信之最終決定。獲批之信用限額將由本人名下之所有安信信用卡共同使用。
  7. 安信銀聯鑽石卡年費為港幣800元。本人明白年費將於申請獲成功批核後按年記入本人之安信信用卡戶口;而首2年之年費將獲豁免(全日制大學/大專學生之申請人首5年之年費將獲豁免)。安信信用卡之免息還款期長達53天(不包括現金透支)。
  8. 倘若本人獲轉介予安信或安信將本人轉介他人(在法例規定的情況下,先經本人同意轉介),安信可向有關第三方支付或收取費用或佣金。本人可要求安信提供有關安排的詳情。
  9. 安信保留隨時取消迎新優惠及 / 或修改其有關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毋須作出任何通知。如有任何爭議,安信擁有最終決定權。
  10. 持卡人協議與本申請表內任何部份所概述的條款及細則如有任何不相符之處,應以前者為準。

重要提示

閣下宜仔細閱讀以下主要條款及細則,並請注意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持卡人協議」)全文,詳情可參閱 “www.primecredit.com”︰

  1. 本人在收到安信發出的安信信用卡後須立刻在卡上簽署。
  2. 本人須小心處理安信信用卡及自動櫃員機密碼(「私人密碼」),及將該私人密碼安全放置及保密,不容許任何人士使用該信用卡和私人密碼,不應選用易於猜測的數字作為私人密碼(例如香港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電話號碼或其他容易獲取的個人資料),不應將私人密碼接駁其他服務(如接連互聯網或其他網址)。安信不會因本人私人密碼外洩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賠償。
  3. 本人須對使用信用卡或有關信用卡的卡號進行的所有交易負責。
  4. 本人可拒絕超出信用限額的交易。如本人未有表明不接受臨時信用限額(如適用),本人將視作同意安信為信用卡給予臨時信用限額。當信用卡賬戶之現有結欠超出信用額,本人便須就該款額支付超逾信用額手續費。即使安信接納本人拒絕超出信用限額信貸的要求,某些超出信用限額的信用卡交易仍可能被容許,包括並非被安信即時處理或無需安信授權而可進行的信用卡交易如 (i) 八達通自動增值交易;(ii) 流動或非接觸式付款交易;(iii)獲批核但延遲誌賬的交易;(iv) 外幣交易因兌換匯率波動而引致超出交易金額;(v) 未能即時執行的代授權指示。本人須對超出信用限額的交易負責。如欲查詢上述安排及現行之超逾信用額手續費,本人可致電安信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
  5. 倘若在任何月結單上所列明的最低付款額並未在到期繳款日期前繳付,則本人須繳付逾期費用。儘管月結單上訂明最低付款額及到期繳款日期,安信可隨時要求本人立即償還信用卡賬戶的所有欠款或暫停信用卡的使用。
  6. 倘安信在月結單截數日起計60 天內並無收到本人的通知說明月結單有錯誤或任何交易未經授權,則該月結單將被視為確證。
  7. 本人若不接受安信提出任何對持卡人協議的修訂,可終止信用卡服務。
  8. 本人須負責全數彌償安信因追收債項及執行持卡人協議合理地引起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追討代理人費用及按彌償基準計算的律師費及有關支出。
  9. 本人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如遺失、被竊、外洩或遭未經授權使用,本人應從速報告。如身處海外,本人應通知卡機構(按情況適用)的任何成員,則本人就未經授權的交易(但不包括現金透支)須承擔的責任最高為每張卡港幣500元。此最高責任款額不適用於本人在知情的情況下容許任何人士使用本人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或使用或保管信用卡或私人密碼時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或未有採取安信不時建議的安全防範措施,本人需負責所有交易須承擔的金額。
  10. 有關港中旅集團忠誠客戶獎勵計劃的條款與細則(包括當中載列之個人資料收集的條款與細則及直接促銷)之詳情,請瀏覽中旅星賞會網頁。http://www.ctssr.com/startour-rewards/terms-and-condition_tc
  11. 若本人需更改個人資料或直接促銷途徑,本人須同時分別向中旅及安信提供更新的資料。
  12. 中旅星賞會的會籍將於信用卡成功申請後的3 個月內生效。中旅星賞會的會籍或港中旅集團忠誠客戶獎勵計劃的條款與細則可隨時更改而毋須事先通知,有關條款及細則之詳情,請瀏覽中旅星賞會網頁http://www.ctssr.com/startour-rewards/terms-and-condition_tc。無論本人現在是否中旅星賞會會員,當星旅銀聯鑽石卡獲批後,客戶將獲提供新的中旅星賞會會員號碼,該號碼將會列印在星旅卡上(若閣下是現有中旅星賞會會員,現有之有效會員號碼仍可並存使用)。

安信星旅銀聯鑽石卡重要收費撮要

(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利息及財務費
零售購物實際年利率 41.45%,安信會不時對持卡人之零售購物實際年利率作出檢討。如持卡人的月結單之總結欠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尚未全數清還,持卡人便須按以下項目繳付財務費用:(i)未償還之月結單結欠將由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期起,按每日計算直至全數清還為止;及(ii)所有在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期後誌賬的新交易,從誌賬日起計算財務費用直至全數清還為止。
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 47.90%,安信會不時對持卡人之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作出檢討。利息將按照每次現金透支的未付清餘額,由有關的交易指示日期開始按日計息,直至全數付清之日為止。
拖欠實際年利率 不適用
免息還款期 長達53天
最低付款額 為港幣50元或以下所有項目之總額(以較高者為準):
(i)已發單的全數財務費用以及其他利息與收費總額;(ii)月結單總結欠的1%(不包括全數財務費用以及其他利息與收費總額);(iii)逾期款項(如適用);(iv)超逾信用額之全數金額(如適用)
收費項目
年費 港幣800元
現金透支手續費 現金透支交易額之3.5%或港幣100元(以較高者為準)
外幣簽賬費用 豁免外幣簽賬手續費
逾期費用 最低付款額或港幣250元(以較低者為準
超逾信用額費 每期港幣180元
退回授權直接轉賬費 每項港幣150元

安信保留根據客戶之戶口記錄並不時發出通知更改利率及收費的權利。安信可不時通知客戶修改上述項目。
此收費撮要之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If you wish to obtain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above Terms and Conditions, please call 2269 8822.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安信」)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a) 資料當事人或須不時就下列事宜向安信提供有關資料:
(i)
(1) 開立或運作戶口
(2) 建立或維持信貸融通;及/或
(3) 建立或運作或提供由安信或透過安信供應的產品或服務(包括信貸、信用卡、理財及/或保險以及與該等產品及服務相關的產品及服務);
(統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及/或
(ii) 安信接受的物資及服務。
(b) 若未能向安信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安信無法建立、維持或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理財產品及服務
(c) 資料當事人於安信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或透過安信進行交易時,安信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或存款或透過信用卡進行交易時。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用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

(i) 處理資料當事人建立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包括評估資料當事人申請的成功機會及/或合適性);
(ii) 運作、維持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
(iii) 資料當事人進行信貸調查(無論是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申請,抑或是每年的定期或特別檢討期間(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
(iv) 建立及維持安信的信貸評分模式;
(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調查及追討債務;
(vi) 保存資料當事人的信貸紀錄,以供目前及今後參考;
(vii)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viii) 設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信用卡、理財、保險服務或有關產品;
(ix)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促銷標的(更多詳情請參閱(g)段);
(x) 確定欠付資料當事人或其所欠的負債款額;
(xi) 執行資料當事人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就其義務提供扺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ii) 履行或遵守適用於安信的任何資料披露及使用義務、規定或安排,或根據以下內容應當遵守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或規例;
(2) 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安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理財、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i) 履行或遵守在安信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安信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v) 供安信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安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衡量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交易;及/或
(xv)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e) 安信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可就(d)段列出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移轉或披露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的)下述任何一方或多方:

(i) 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建立、運作、維持或提供而向安信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 對安信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
(iii)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i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違約事件)收數公司;
(v) 根據對安信有約束力或適用於安信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安信之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安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安信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 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有業務往來的任何金融機構及商業收購公司;
(vii) 安信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安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viii) 提供或擬定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抵押,從而擔保或抵押資料當事人之義務的任何方;及/或
(ix)
(1)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及有關服務供應商;
(2) 第三方獎賞、獎勵、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3) 安信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
(4)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5) 就以上(d)(ix)段列明的用途而被安信任用之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
(f)
(i) 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安信可能會把下列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安信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爲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3)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4) 出生日期;
(5) 通訊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號碼;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融通種類;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狀况(如有效、已結束、已撇帳(因破産令導致除外)、因破産令導致已撇帳);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結束日期(如適用)。
(i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安信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iii) 安信可於以下期間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的按揭宗數:
(1) 考慮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
(2) 檢討出現拖欠還款超過60日的欠賬的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安信就該信貸融通制訂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
(3) 當安信與資料當事人資料當事人就信貸融通拖欠還款而已制訂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時,檢討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推行上述債務重組安排;及/或
(4) 檢討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制訂由資料當事人提出的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
(iv) 安信可於以下期間(於2013年3月31日之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的按揭宗數
(1) 檢討及續批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按揭貸款;及/或
(2) 考慮資料當事人(除了按揭人,以任何身份)提出的信貸融通(不包括按揭貸款)申請,及/或檢討或續批已向資料當事人(除了按揭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任何融通(不包括按揭貸款),前提是在上述任一情形下,該等信貸融通的額度不少於由一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不時指定或決定的水平或機制釐定的水平。
(g)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安信擬把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安信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安信可能把安信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詳細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1) 信貸、理財、保險、信用卡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3) 安信品牌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安信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其他推廣活動、捐款及/或捐贈而言)徵求:

(1)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
(2)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3) 安信之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視乎情況而定);及
(4)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由安信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安信亦擬將以上(g)(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g)(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安信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安信可能因如以上(g)(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安信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安信會於以上(g)(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資料當事人不希望安信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安信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h)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查問安信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或能夠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安信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安信對於資料的政策及程序並獲悉安信所持及/或他/她能夠查閱之個人資料的種類;
(iv) 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 對於安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戶口資料(為免產生疑問,包括任何戶口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終止戶口時,指示安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資料庫刪除有關戶口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終止戶口後五年內提出,而該戶口在緊接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 戶口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即緊接安信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戶口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悉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i) 如出現關於戶口的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自出現拖欠之日起計60天屆滿前被悉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悉數清還或撇賬者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j) 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其戶口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均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自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k) 根據條例的條款,安信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l) 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安信可為檢討下列任何事宜的目的,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的資料當事人個人及戶口資料或紀錄,而該等事宜涉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該資料當事人擔保其義務之第三方的現有信貸融通:

(i) 增加信用額;
(ii) 縮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用額);及
(iii) 資料當事人或該第三方展開或實行債務安排計劃。
(m) 安信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資料當事人之任何信貸申請。若資料當事人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安信將會告知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n) 安信或前文(e)條所指從安信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o)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安信所持資料、索取安信資料政策及常規的資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郵政信箱23207號
資料保障主任
電話:2163 0201
傳真:2134 3377
(p)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在本通知中, 除非與上下文不符或另有其他規定, 否則斜體字須具有如下含義:
戶口, 指就安信可能不時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各項信貸融通、服務或產品, 而不時開立及/或維持的戶口。
資料當事人包括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人、客戶、客戶配偶、抵押提供者、審查人、企業職員及經理、供應商、代理人、承辦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以及與或透過安信進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
披露, 就個人資料而言, 包括披露由該等資料推斷出的資訊。
以任何身份,指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之方式。
按揭宗數,指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貸款宗數。
若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13年4月

信用卡直接付款授權聲明

  1. 本人現授權本人之下述銀行(根據受益人不時給予本人之銀行之指示)自本人之賬戶內轉賬予PrimeCredit Limited 003-447-1-6640794。
  2. 本人同意本人之銀行毋須證實該等轉賬通知是否已交予本人。
  3. 本人明白在設立信用卡戶口直接付款授權時,本人指定之直接付款授權銀行可能收取設立費用,本人同意向該銀行查詢有關詳情。
  4. 如因該等轉賬而令本人之賬戶出現透支(或現時之透支增加),本人願承擔全部責任。本人同意如本人之賬戶並無足夠款項支付該等授權轉賬,本人之銀行有權不予轉賬,且銀行及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可收取慣常之收費,並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取消本授權書。
  5. 本授權書將繼續生效直至另行通知為止。本人同意,如要更改 / 取消本授權轉賬之任何通知,需於更改 / 取消生效日最少四星期前通知本人之銀行及安信信用卡中心。
  6. 除另行通知外,款項於『到期繳款日』繳交。本人同意為保障本人利益,如本人未能於月結單所載之到期日前最少五個結算日使用自動轉賬服務指示有關繳付款額,安信信貸有限公司將根據本人所選擇之款額(全數款額或最低付款額)過賬。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條款及細則及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條款及細則

申請條款

  1.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及「八達通持有人」的定義
    就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自動增值協議」)及此申請表而言:-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即指此申請表所指的信用卡賬戶,或不時由申請人於本申請表內選用之金融機構通知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的其他信用卡賬戶。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即指此申請表內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
    八達通持有人」即指此申請表內所指的八達通使用者,而其可能是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將其八達通連繫到其家人或朋友名下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之人士。
  2. 申請資格
    (甲) 如閣下年滿18歲,並持有由已參與「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的金融機構發出的港幣信用卡,閣下可為自己現持有的八達通(最多三張)申請自動增值服務,但須分別透過不同的金融機構辦理。同時你也可為年滿12歲或以上的親友(你與親友下列統稱為「申請人」)的八達通(合計最多三張)申請自動增值服務,但每張八達通只可申請一項自動增值服務。
    (乙) 申請人於申請自動增值服務時,均須持有八達通。而申請人使用八達通時的自動增值費用,則會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
  3. 申請自動增值服務
    (甲) 申請人須於此申請表內填上其八達通的7或8位之號碼並填妥此申請表。申請一經接納後,有關之八達通將以申請人之名登記並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連繫。申請人將獲專函通知其申請已獲成功批核,若八達通的自動增值功能尚未啟動,申請人須前往有關車站內之客務中心或售票處啟動自動增值功能。若申請人是首次申請或曾取消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人須前往指定地點啟動或重新啟動自動增值功能。
    (乙) 所有附有自動增值功能之八達通均不得轉讓予他人或借給他人使用。
    (丙) 如申請人持有有學生身份記錄之個人八達通,申請人可用本申請表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如申請人希望將學生身份記錄於個人八達通上,則必須透過所就讀學校或有關交通機構(如指定車站之港鐵客務中心)申請。
    (丁)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保留全權及絕對決定權拒絕任何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
  4. 費用
    (甲) 首次申請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人,可獲豁免申請費用。然而,若憑已經或曾經啟動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申請,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則會視是次申請為轉換金融機構或重新啟動自動增值功能,而收取HK$20不可退還手續費。有關費用,將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
    (乙) 若申請人正在使用附有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而欲為第二或第三張從未曾啟動自動增值功能的八達通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則會豁免收取申請費用。
    (丙) 作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閣下同意為申請表的每項申請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繳付有關費用。
  5. 八達通發卡條款及自動增值協議
    使用八達通及自動增值服務必須接受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時公佈的八達通發卡條款(「發卡條款」)、「自動增值協議」及本申請條款(「本條款」)所約束。若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公佈的「發卡條款」、「自動增值協議」及本條款之間有任何不相符之處,則以「發卡條款」及「自動增值協議」為準。申請人如簽署本申請表,即表示其同意遵守「發卡條款」、「自動增值協議」及本條款和受其約束。「自動增值協議」的文本已與此申請表一併派發,「發卡條款」的本文可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索取或於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網頁www.octopus.com.hk下載。
  6. 遺失八達通
    閣下同意如遺失附有自動增值功能之八達通,應即時致電八達通報失熱線2266 2266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報失。如申請人附有自動增值功能之八達通及/或該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已經報失,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將保障自動增值賬戶持有人及/或該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在成功報失後3小時的餘額,以及任何透過自動增值服務所增值金額的損失。
  7. 個人資料
    如欲申請自動增值服務,每位申請人必須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若申請人未能根據本申請表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將無法向其提供自動增值服務。每位申請人授權所選定的金融機構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透露其在本申請遞交的個人資料及其他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選定的金融機構內可能擁有的聯絡資料作為處理本申請、日後自動增值服務之運作。申請人如簽署本申請表,即表示已細閱、明白及同意隨附之自動增值協議條款第33至40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
  8. 英文本為準
    本條款的中文譯本只供參考。若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歧義,則以英文本為準。

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

(本協議適用於附設在香港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
請注意第33-40條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 本協議於2016年11月13日起生效,並只適用於本公司選定並備有連繫於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有關附設於其他實體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請參閱其他不時訂定的適用協議。

簡介

2. 本自動增值協議乃閣下(即本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使用者,不論是八達通持有人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本公司,八達通卡有限公司,訂立之關於使用本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合約。本公司乃八達通的發行商。
3. 本協議說明在申請及使用自動增值服務時,本公司須向閣下承擔的義務,以及閣下須向本公司承擔的義務。

釋義與通則

4.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指有關申請表上指定與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連繫之閣下賬戶,或由金融機構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不時通知本公司的其他賬戶;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
「申請表」指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不論是 (i)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ii) 個人八達通申請表或 (iii) 載有此項服務申請表的任何其他表格;
「自動增值服務」指在八達通的儲值金額達到本公司不時釐定的若干最低款額時,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將會在該八達通上增加某個金額的儲值金額的服務(該增值金額將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認可服務中心」指獲本公司認可代表本公司提供八達通服務的機構;
「銀行聯營八達通」指由本公司授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附有由該金融機構提供的銀行及/或付款功能,並包含八達通儲值支付工具以用於透過八達通收費系統作出付款之卡或產品;該卡或產品受發卡金融機構的持卡人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發卡條款」指本公司不時修訂並刊發的八達通發卡條款,並可隨時向本公司索取或於本公司網頁www.octopus.com.hk下載;
「金融機構」指在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監管下或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領有牌照之管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實體,通常是銀行、金融服務公司或信用卡發卡公司;
「儲值金額」指八達通(不包括工具按金)內的剩餘儲值;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八達通」指本公司按發卡條款所提供實體形式的儲值支付工具卡及產品
「八達通持有人」指八達通使用者,而其可能是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將其八達通連繫到其家人或朋友名下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之人士;
「八達通收費系統」指本公司維持及運作的收費系統;
「本公司賬戶」指任何本公司不時向金融機構指定的本公司銀行賬戶;
「服務供應商」指會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並經本公司批准的任何交通營運商、零售商(包括但不限於:超級市場、便利店、食肆及快餐店、食品店、其他消費品商店如藥物及化妝品店、書店、報攤、文具及禮品店、配飾店、商場、服裝店、電訊公司)、娛樂/康樂/運動設施供應商、教育機構、政府相關業務實體、建築物門禁系統服務供應商、自助服務(例如自動售賣機/自助服務站/照相亭/電話亭)、網上付款及流動支付平台供應商或其他經本公司批准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者。有關服務供應商須清楚展示八達通標誌;及
「工具按金」指按發卡條款所繳付的按金,作為八達通的抵押。
5. 如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並非同一人,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須根據本協議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自動增值服務在八達通上所增加的儲值金額,除非八達通持有人是未成年人或未獲法律行為能力的人(在此情況下,此八達通持有人的家長或監護人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承擔責任)。
6. 八達通持有人同意遵守發卡條款,除非另備條款,否則本協議應與「八達通發卡條款」的釋義相同。若本協議與發卡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7. 本協議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若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歧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自動增值服務

8. 本公司將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申請自動增值服務的費用。本公司將會不時釐定及公佈有關費用。
9. 凡年齡在本公司不時公佈之最低年齡以上的人士,均可使用自動增值服務。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本公司保留無需給予任何理由而不接受任何自動增值服務申請的權利。
10. 八達通持有人於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後及於該服務有效期間,不得將其八達通轉讓予其他人。
11. 在正常情況下,本公司將會盡力確保自動增值服務運作如常,但礙於自動增值服務之運作須視乎金融機構及服務供應商的本身系統及運作,以及網絡、電力、氣候及其他條件及情況而定,而有關因素超越本公司的控制範圍,故本公司不能對此作出保證。
12. 本公司將保留無需說明理由而取消或暫停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的權利,但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藉以減低對閣下造成的不便。
13. 本公司可全權決定限制自動增值服務在任何一天或任何期間內為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增值的金額。
14. 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本公司與八達通有關的交易紀錄均屬真實準確。本公司的紀錄,將作為自動增值服務為八達通所增加的儲值金額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款項的確證,除非有關紀錄存在明顯的錯誤。

直接提款

15. 當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透過自動增值服務增加任何金額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即欠下本公司相同金額的港元。
16. 本公司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本公司委托的任何金融機構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之款項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入本公司賬戶,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授權金融機構遵從有關指示。
17. 對於金融機構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所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承擔有關費用及收費。
18.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備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讓金融機構能遵從本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所發出的指示。
19. 本公司保留就提供自動增值服務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無法履行指示

20. 若由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未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或其他原因,導致金融機構未能遵從本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發出的指示,則: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即時償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b) 本公司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及將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如有的話)用作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包括有關手續費在內)。
21. 若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不敷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款項,除了其他補償方法之外,本公司亦有權即時取消八達通及自動增值服務及沒收工具按金(如適用),並毋須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取消自動增值服務

22.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銀行聯營八達通持有人除外,請參考以下第22A條)可聯絡本公司或金融機構,申請取消自動增值服務。如本公司接納申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該八達通的自動增值並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而取消,本公司有權立即註銷有關的八達通及其自動增值服務,並沒收其按金(如適用)而毋須事先通知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22A. 如閣下持有銀行聯營八達通,閣下或發卡的金融機構可根據閣下與發卡的金融機構之間的持卡人協議條款,申請註銷閣下的銀行聯營八達通。當接獲發卡的金融機構的通知,我們將註銷有關銀行聯營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
23.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時或之前因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而欠本公司的款項。在取消任何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及/或之後,本公司均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因進行自動增值服務交易而須付給本公司的所有款項,並將該款項轉入本公司賬戶。
24. 本公司保留為處理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的事宜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的權利。

彌償

25.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應共同及個別地同意就本公司因向金融機構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有關的任何指示而蒙受、承受或產生(視乎情況而定)的一切訴訟、法律程序、債務、申索、損失、損害及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的法律支出)向本公司作出彌償,除非上述是因本公司明顯犯錯所致,則作別論。

風險與責任

26. 如非由於本公司明顯犯錯之原因,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賬到本公司賬戶的金額超過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付給本公司的實際金額,本公司概不為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在不抵觸下文第41條的情況下,本公司只需將有關差額款項退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27. 在不抵觸上文第26條的情況下,對於金融機構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本公司概不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本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28. 本公司有權採取適當的行動,藉以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公司權利,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全數彌償本公司因任何有關行為而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法律費用及支出)。
29. 本公司有權聘用任何人士或公司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公司權利,對於有關人士或公司(除追討欠賬公司外)或其各自僱員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或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本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30. 在本公司遵守所有適用於轉讓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守則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任何人士或公司(「承讓人」)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任何款項,本公司毋須為承讓人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報失八達通

31. 所有自動增值服務客戶,均獲提供八達通報失服務。如八達通持有人遺失八達通,或八達通被竊,該持有人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但如閣下的八達通屬銀行聯營八達通,則應聯絡發卡的金融機構。在本公司收到失卡報告後,本公司將會在指定的期間(「通知期間」)之後,取消及停用該八達通。本公司將會不時規定及公佈有關通知期間。在八達通取消之後,該八達通將無法重新使用。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可保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尚有儲值金額以及經自動增值服務增值至儲值金額之款項於通知期間以後免受損失。
32. 若根據上文第31條的規定取消八達通,本公司會根據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紀錄,將八達通的工具按金(如適用)及儲值金額(如有)退還八達通持有人。如閣下的八達通的儲值金額為負值,本公司有權於通知期間結束時在工具按金中扣除,並將此結算後出現的負值儲值金額再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中扣除。本公司有權為提供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而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本公司不時釐定及公佈的合理收費。該收費將於八達通儲值金額的退款(如有)中扣除,或由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共同及個別地支付。

取消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32A. 任何原因註銷、終止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或其使用期滿,閣下應出示有關八達通,以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而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公司會將附設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及任何八達通註銷及使其失效(無論該八達通是否屬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八達通一旦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註銷八達通的退款政策

32B. 如按照上文第12、21、22、22A及/或32A條註銷閣下的八達通時,本公司有權要求閣下清付任何欠款,及須向閣下退回已註銷八達通的尚未使用的儲值金額。

補發八達通及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32C. (a) 若閣下的八達通備有自動增值服務並符合以下條件,本公司可向閣下補發備有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

  1. 該八達通已被報失或被竊(按上述第31條);
  2. 該八達通已失效並已退回本公司;或
  3. 基於本公司不時列明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需要更換並已退回本公司之八達通。

(b) 任何獲補發的八達通將會連繫到閣下原有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c) 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同意並承諾須就獲補發的八達通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承擔一切責任及法律責任。

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本通知」)

33. 該條例規管本公司不時向自動增值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集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資料」)的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事宜。該資料應包括交易紀錄(即本公司從旗下八達通讀寫器及/ 或從其他渠道,取得自動增值賬户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在使用時的交易資料),而此等交易紀錄根據該條例第2(1)條的定義,構成「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可讓本公司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八達通及其他相關服務。有關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詳情請參閱本公司刊載於www.octopus.com.hk的「私隱政策」,而本通知則為本公司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資料的依據。
34. 34.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本公司將可能無法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自動增值服務。
35. 目的: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同意其資料可作為以下用途:
(a) 處理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
(b) 收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款項,不論是否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收取;
(c) 進行任何有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及紀錄的核實工作;
(d) 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管理、運作及保養,包括審計及根據發卡條款及此協議行使本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權利;
(e) 為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即本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設計新服務或改善現有服務;
(f) 本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進行通訊;
(g) 調查投訴、備受懷疑的可疑交易及研究服務改善措施;
(h) 防止及偵測罪行;及
(i) 根據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作出披露;
36. 轉移:本公司會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保密,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同意,基於第35條列出之目的,本公司可於香港境內將有關資料轉移或披露予下述各方(第36(a)及36(b)列出的有關方面如位於香港境外則除外):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已選擇登記並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銀行聯營八達通發行商與參予自動增值服務的金融機構;
(b) 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本公司代理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籌資的情報、付款、數據處理或其他服務的承辦商(例如專業顧問、電話服務中心供應商、追討欠債公司(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拖欠本公司款項)、速遞公司、禮品換領中心或資料輸入公司);
(c) 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及
(d) 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根據任何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及/或履行任何具管轄權力的法院、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所發出的命令,按照適用之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有具約束力責任履行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向任何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作出披露的要求,但此類披露須有適當授權方可作出。
37. 查閱: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有權: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不正確資料;及
(c) 確定本公司處理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資料類別。
38. 本公司保留就依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要求查閱任何資料而向其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39. 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請以書面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九龍九龍灣宏泰道23號Manhattan Place 46樓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保障資料主任
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
40. 本通知不會限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錯誤扣除款項

41. 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必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a) 經常及時知悉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交易賬項,包括核對金融機構發出的每份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或(如金融機構並無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定期補記及核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存摺的賬項,除非有其他更有效方法監察該賬戶的交易賬項,則作別論;及
(b)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聲稱本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扣除任何款項轉往本公司賬戶,則可於有關支賬日期起計12個月內通知本公司。在該期間之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不得聲稱本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支取有關款額,除非屬於以下情況,則作別論:
(i) 本公司未有妥善處理有關支賬;或
(ii) 有關支賬乃因本公司明顯的錯誤所導致。

終止

42. 如按照上文第12、21、22、22A或32A條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協議將告終止;但終止協議不會影響終止協議之前雙方已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者權利

43. 本協議條款並不產生或引起,也不旨在用以產生或引起任何第三者的權利。不論本協議直接、間接、明示或暗示地賦予任何權利或利益予任何第三者,任何第三者均沒有任何權利強制執行或倚賴本協議的任何條文。在此明確排除任何因法例的應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而產生或賦予與本協議有關的第三者的合約權利或其他權利。為免生疑問,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概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許可承讓人或受讓人的權利。

本協議的修訂

44. 本公司可不時修訂本協議,有關修訂會於生效日期前最少30天,透過書面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或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在修訂生效前於香港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上刊載以作為通知。本公司備有本協議文本之最新版本,可供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書面索閱。該最新版本亦可於本公司的網站www.octopus.com.hk查閱。於本協議的修訂生效後,如八達通持有人繼續使用八達通,將當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接受有關修訂處理。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45.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閣下及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的法院對解決因本協議、本協議標的事項或構成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申索(不論是合約或非合約上的爭議或申索)具有專有管轄權。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牌照號碼:SVF0001

 

上述條款及細則之中文譯本如與英文有異,概以英文為準。
If you wish to obtain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above Terms and Conditions, please call 2269 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