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商戶類別之合資格簽賬 | 可獲之星旅現金回贈 |
---|---|
於香港中國旅行社每消費港幣250元 | 基本港幣1元現金回贈(「基本現金回贈」)及額外港幣11.5元現金回贈(「額外現金回贈」),合共港幣12.5元現金回贈 |
其他商戶類別每消費港幣250元 | 基本港幣1元現金回贈 |
閣下宜仔細閱讀以下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主要條款及細則之摘要,並須細閱及注意安信信用卡持卡人協議(「持卡人協議」)全文(如下文與持卡人協議全文有任何不符,概以持卡人協議全文為準),詳情可參閱www.primecredit.com︰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利息及財務費 | |
---|---|
零售購物實際年利率 | 41.45%,安信會不時對持卡人之零售購物實際年利率作出檢討。如持卡人的月結單之總結欠於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尚未全數清還,持卡人便須按以下項目繳付財務費用:(i)未償還之月結單結欠將由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期起,按每日計算直至全數清還為止;及(ii)所有在到期繳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期後入賬的新交易,從入賬日起計算財務費用直至全數清還為止。 |
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 | 47.90%,安信會不時對持卡人之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作出檢討。利息將按照每次現金透支的未付清餘額,由有關的交易指示日期開始按日計息,直至全數付清之日為止。 |
拖欠實際年利率 | 不適用 |
免息還款期 | 長達53天 |
最低付款額 | 為港幣50元或以下所有項目之總額(以較高者為準): (i)已發單的全數財務費用以及其他利息與收費總額;(ii)月結單總結欠的1%(不包括全數財務費用以及其他利息與收費總額);(iii)逾期款項(如適用);(iv)超逾信用額之全數金額(如適用) |
收費項目 | |
年費 | 港幣800元 |
現金透支手續費 | 現金透支交易額之3.5%或港幣100元(以較高者為準) |
外幣簽賬費用 | 豁免外幣簽賬手續費 |
逾期費用 | 最低付款額或港幣250元(以較低者為準) |
超逾信用額費 | 每期港幣180元 |
退回授權直接轉賬費 | 每項港幣150元 |
安信保留根據客戶之戶口記錄並不時發出通知更改利率及收費的權利。安信可不時通知客戶修改上述項目。
此收費撮要之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a) | 資料當事人或須不時就下列事宜向安信提供有關資料: | ||||||||||||||||||||||||||||||||||||||||||||
|
|||||||||||||||||||||||||||||||||||||||||||||
(b) | 若未能向安信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安信無法建立、維持或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理財產品及服務。 | ||||||||||||||||||||||||||||||||||||||||||||
(c) | 資料當事人於安信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或透過安信進行交易時,安信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或存款或透過信用卡進行交易時。 | ||||||||||||||||||||||||||||||||||||||||||||
(d) |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用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
|
||||||||||||||||||||||||||||||||||||||||||||
(e) | 安信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可就(d)段列出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移轉或披露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的)下述任何一方或多方:
|
||||||||||||||||||||||||||||||||||||||||||||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外。 | |||||||||||||||||||||||||||||||||||||||||||||
(f) |
|
||||||||||||||||||||||||||||||||||||||||||||
(g) |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安信擬把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安信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安信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安信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
||||||||||||||||||||||||||||||||||||||||||||
(h) |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
||||||||||||||||||||||||||||||||||||||||||||
(i) | 如出現關於戶口的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自出現拖欠之日起計60天屆滿前被悉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悉數清還或撇賬者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 ||||||||||||||||||||||||||||||||||||||||||||
(j) |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其戶口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紀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均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自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 ||||||||||||||||||||||||||||||||||||||||||||
(k) | 根據條例的條款,安信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
(l) | 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安信可為檢討下列任何事宜的目的,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的資料當事人個人及戶口資料或紀錄,而該等事宜涉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該資料當事人擔保其義務之第三方的現有信貸融通:
|
||||||||||||||||||||||||||||||||||||||||||||
(m) | 安信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資料當事人之任何信貸申請。若資料當事人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安信將會告知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 ||||||||||||||||||||||||||||||||||||||||||||
(n) | 安信或前文(e)條所指從安信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 ||||||||||||||||||||||||||||||||||||||||||||
(o)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安信所持資料、索取安信資料政策及常規的資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安信信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郵政信箱23207號 資料保障主任 電話:2163 0201 傳真:2134 3377 |
||||||||||||||||||||||||||||||||||||||||||||
(p) | 本通知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
在本通知中, 除非與上下文不符或另有其他規定, 否則斜體字須具有如下含義:
戶口, 指就安信可能不時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各項信貸融通、服務或產品, 而不時開立及/或維持的戶口。
資料當事人包括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人、客戶、客戶配偶、抵押提供者、審查人、企業職員及經理、供應商、代理人、承辦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以及與或透過安信進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
披露, 就個人資料而言, 包括披露由該等資料推斷出的資訊。
以任何身份,指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之方式。
按揭宗數,指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貸款宗數。
若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13年4月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條款及細則
申請條款
1. | 本協議於2016年11月13日起生效,並只適用於本公司選定並備有連繫於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有關附設於其他實體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請參閱其他不時訂定的適用協議。 |
2. | 本自動增值協議乃閣下(即本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使用者,不論是八達通持有人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本公司,八達通卡有限公司,訂立之關於使用本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合約。本公司乃八達通的發行商。 |
3. | 本協議說明在申請及使用自動增值服務時,本公司須向閣下承擔的義務,以及閣下須向本公司承擔的義務。 |
4. |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指有關申請表上指定與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連繫之閣下賬戶,或由金融機構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不時通知本公司的其他賬戶;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 「申請表」指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不論是 (i)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ii) 個人八達通申請表或 (iii) 載有此項服務申請表的任何其他表格; 「自動增值服務」指在八達通的儲值金額達到本公司不時釐定的若干最低款額時,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將會在該八達通上增加某個金額的儲值金額的服務(該增值金額將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認可服務中心」指獲本公司認可代表本公司提供八達通服務的機構; 「銀行聯營八達通」指由本公司授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附有由該金融機構提供的銀行及/或付款功能,並包含八達通儲值支付工具以用於透過八達通收費系統作出付款之卡或產品;該卡或產品受發卡金融機構的持卡人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發卡條款」指本公司不時修訂並刊發的八達通發卡條款,並可隨時向本公司索取或於本公司網頁www.octopus.com.hk下載; 「金融機構」指在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監管下或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領有牌照之管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實體,通常是銀行、金融服務公司或信用卡發卡公司; 「儲值金額」指八達通(不包括工具按金)內的剩餘儲值;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八達通」指本公司按發卡條款所提供實體形式的儲值支付工具卡及產品 「八達通持有人」指八達通使用者,而其可能是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將其八達通連繫到其家人或朋友名下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之人士; 「八達通收費系統」指本公司維持及運作的收費系統; 「本公司賬戶」指任何本公司不時向金融機構指定的本公司銀行賬戶; 「服務供應商」指會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並經本公司批准的任何交通營運商、零售商(包括但不限於:超級市場、便利店、食肆及快餐店、食品店、其他消費品商店如藥物及化妝品店、書店、報攤、文具及禮品店、配飾店、商場、服裝店、電訊公司)、娛樂/康樂/運動設施供應商、教育機構、政府相關業務實體、建築物門禁系統服務供應商、自助服務(例如自動售賣機/自助服務站/照相亭/電話亭)、網上付款及流動支付平台供應商或其他經本公司批准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者。有關服務供應商須清楚展示八達通標誌;及 「工具按金」指按發卡條款所繳付的按金,作為八達通的抵押。 |
5. | 如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並非同一人,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須根據本協議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自動增值服務在八達通上所增加的儲值金額,除非八達通持有人是未成年人或未獲法律行為能力的人(在此情況下,此八達通持有人的家長或監護人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承擔責任)。 |
6. | 八達通持有人同意遵守發卡條款,除非另備條款,否則本協議應與「八達通發卡條款」的釋義相同。若本協議與發卡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
7. | 本協議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若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歧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
8. | 本公司將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申請自動增值服務的費用。本公司將會不時釐定及公佈有關費用。 |
9. | 凡年齡在本公司不時公佈之最低年齡以上的人士,均可使用自動增值服務。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本公司保留無需給予任何理由而不接受任何自動增值服務申請的權利。 |
10. | 八達通持有人於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後及於該服務有效期間,不得將其八達通轉讓予其他人。 |
11. | 在正常情況下,本公司將會盡力確保自動增值服務運作如常,但礙於自動增值服務之運作須視乎金融機構及服務供應商的本身系統及運作,以及網絡、電力、氣候及其他條件及情況而定,而有關因素超越本公司的控制範圍,故本公司不能對此作出保證。 |
12. | 本公司將保留無需說明理由而取消或暫停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的權利,但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藉以減低對閣下造成的不便。 |
13. | 本公司可全權決定限制自動增值服務在任何一天或任何期間內為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增值的金額。 |
14. | 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本公司與八達通有關的交易紀錄均屬真實準確。本公司的紀錄,將作為自動增值服務為八達通所增加的儲值金額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款項的確證,除非有關紀錄存在明顯的錯誤。 |
15. | 當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透過自動增值服務增加任何金額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即欠下本公司相同金額的港元。 |
16. | 本公司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本公司委托的任何金融機構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之款項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入本公司賬戶,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授權金融機構遵從有關指示。 |
17. | 對於金融機構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所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承擔有關費用及收費。 |
18. |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備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讓金融機構能遵從本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所發出的指示。 |
19. | 本公司保留就提供自動增值服務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
20. | 若由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未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或其他原因,導致金融機構未能遵從本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發出的指示,則: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即時償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b) 本公司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及將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如有的話)用作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包括有關手續費在內)。 |
21. | 若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不敷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款項,除了其他補償方法之外,本公司亦有權即時取消八達通及自動增值服務及沒收工具按金(如適用),並毋須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
22. |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銀行聯營八達通持有人除外,請參考以下第22A條)可聯絡本公司或金融機構,申請取消自動增值服務。如本公司接納申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該八達通的自動增值並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而取消,本公司有權立即註銷有關的八達通及其自動增值服務,並沒收其按金(如適用)而毋須事先通知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
22A. | 如閣下持有銀行聯營八達通,閣下或發卡的金融機構可根據閣下與發卡的金融機構之間的持卡人協議條款,申請註銷閣下的銀行聯營八達通。當接獲發卡的金融機構的通知,我們將註銷有關銀行聯營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 |
23. |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時或之前因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而欠本公司的款項。在取消任何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及/或之後,本公司均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因進行自動增值服務交易而須付給本公司的所有款項,並將該款項轉入本公司賬戶。 |
24. | 本公司保留為處理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的事宜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的權利。 |
25. |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應共同及個別地同意就本公司因向金融機構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有關的任何指示而蒙受、承受或產生(視乎情況而定)的一切訴訟、法律程序、債務、申索、損失、損害及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的法律支出)向本公司作出彌償,除非上述是因本公司明顯犯錯所致,則作別論。 |
26. | 如非由於本公司明顯犯錯之原因,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賬到本公司賬戶的金額超過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付給本公司的實際金額,本公司概不為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在不抵觸下文第41條的情況下,本公司只需將有關差額款項退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
27. | 在不抵觸上文第26條的情況下,對於金融機構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本公司概不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本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
28. | 本公司有權採取適當的行動,藉以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公司權利,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全數彌償本公司因任何有關行為而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法律費用及支出)。 |
29. | 本公司有權聘用任何人士或公司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公司權利,對於有關人士或公司(除追討欠賬公司外)或其各自僱員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或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本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
30. | 在本公司遵守所有適用於轉讓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守則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任何人士或公司(「承讓人」)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任何款項,本公司毋須為承讓人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
31. | 所有自動增值服務客戶,均獲提供八達通報失服務。如八達通持有人遺失八達通,或八達通被竊,該持有人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但如閣下的八達通屬銀行聯營八達通,則應聯絡發卡的金融機構。在本公司收到失卡報告後,本公司將會在指定的期間(「通知期間」)之後,取消及停用該八達通。本公司將會不時規定及公佈有關通知期間。在八達通取消之後,該八達通將無法重新使用。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可保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尚有儲值金額以及經自動增值服務增值至儲值金額之款項於通知期間以後免受損失。 |
32. | 若根據上文第31條的規定取消八達通,本公司會根據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紀錄,將八達通的工具按金(如適用)及儲值金額(如有)退還八達通持有人。如閣下的八達通的儲值金額為負值,本公司有權於通知期間結束時在工具按金中扣除,並將此結算後出現的負值儲值金額再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中扣除。本公司有權為提供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而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本公司不時釐定及公佈的合理收費。該收費將於八達通儲值金額的退款(如有)中扣除,或由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共同及個別地支付。 |
32A. | 任何原因註銷、終止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或其使用期滿,閣下應出示有關八達通,以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而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公司會將附設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及任何八達通註銷及使其失效(無論該八達通是否屬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八達通一旦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
32B. | 如按照上文第12、21、22、22A及/或32A條註銷閣下的八達通時,本公司有權要求閣下清付任何欠款,及須向閣下退回已註銷八達通的尚未使用的儲值金額。 |
32C. | (a) 若閣下的八達通備有自動增值服務並符合以下條件,本公司可向閣下補發備有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
(c) 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同意並承諾須就獲補發的八達通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承擔一切責任及法律責任。 |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本通知」)
33. | 該條例規管本公司不時向自動增值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集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資料」)的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事宜。該資料應包括交易紀錄(即本公司從旗下八達通讀寫器及/ 或從其他渠道,取得自動增值賬户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在使用時的交易資料),而此等交易紀錄根據該條例第2(1)條的定義,構成「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可讓本公司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八達通及其他相關服務。有關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詳情請參閱本公司刊載於www.octopus.com.hk的「私隱政策」,而本通知則為本公司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資料的依據。 |
34. |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本公司將可能無法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自動增值服務。 |
35. | 目的: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同意其資料可作為以下用途: (a) 處理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 (b) 收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款項,不論是否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收取; (c) 進行任何有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及紀錄的核實工作; (d) 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管理、運作及保養,包括審計及根據發卡條款及此協議行使本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權利; (e) 為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即本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設計新服務或改善現有服務; (f) 本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進行通訊; (g) 調查投訴、備受懷疑的可疑交易及研究服務改善措施; (h) 防止及偵測罪行;及 (i) 根據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作出披露; |
36. | 轉移:本公司會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保密,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同意,基於第35條列出之目的,本公司可於香港境內將有關資料轉移或披露予下述各方(第36(a)及36(b)列出的有關方面如位於香港境外則除外):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已選擇登記並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銀行聯營八達通發行商與參予自動增值服務的金融機構; (b) 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本公司代理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籌資的情報、付款、數據處理或其他服務的承辦商(例如專業顧問、電話服務中心供應商、追討欠債公司(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拖欠本公司款項)、速遞公司、禮品換領中心或資料輸入公司); (c) 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及 (d) 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根據任何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及/或履行任何具管轄權力的法院、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所發出的命令,按照適用之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有具約束力責任履行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向任何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作出披露的要求,但此類披露須有適當授權方可作出。 |
37. | 查閱: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有權: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不正確資料;及 (c) 確定本公司處理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資料類別。 |
38. | 本公司保留就依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要求查閱任何資料而向其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
39. | 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請以書面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九龍九龍灣宏泰道23號Manhattan Place 46樓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保障資料主任 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 |
40. | 本通知不會限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
41. | 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必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a) 經常及時知悉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交易賬項,包括核對金融機構發出的每份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或(如金融機構並無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定期補記及核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存摺的賬項,除非有其他更有效方法監察該賬戶的交易賬項,則作別論;及 (b)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聲稱本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扣除任何款項轉往本公司賬戶,則可於有關支賬日期起計12個月內通知本公司。在該期間之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不得聲稱本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支取有關款額,除非屬於以下情況,則作別論:
|
42. | 如按照上文第12、21、22、22A或32A條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協議將告終止;但終止協議不會影響終止協議之前雙方已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
43. | 本協議條款並不產生或引起,也不旨在用以產生或引起任何第三者的權利。不論本協議直接、間接、明示或暗示地賦予任何權利或利益予任何第三者,任何第三者均沒有任何權利強制執行或倚賴本協議的任何條文。在此明確排除任何因法例的應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而產生或賦予與本協議有關的第三者的合約權利或其他權利。為免生疑問,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概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許可承讓人或受讓人的權利。 |
44. | 本公司可不時修訂本協議,有關修訂會於生效日期前最少30天,透過書面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或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在修訂生效前於香港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上刊載以作為通知。本公司備有本協議文本之最新版本,可供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書面索閱。該最新版本亦可於本公司的網站www.octopus.com.hk查閱。於本協議的修訂生效後,如八達通持有人繼續使用八達通,將當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接受有關修訂處理。 |
45. |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閣下及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的法院對解決因本協議、本協議標的事項或構成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申索(不論是合約或非合約上的爭議或申索)具有專有管轄權。 |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牌照號碼:SVF0001
上述條款及細則之中文譯本如與英文有異,概以英文為準。
If you wish to obtain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e above Terms and Conditions, please call 2269 8822.